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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半年暖通空调产业相关政策汇编

   1.GB/T 9237—2017《制冷系统及热泵安全与环境要求》正式发布
  GB/T 9237—2017《制冷系统及热泵安全与环境要求》(以下简称“GB/T 9237—2017”)于年初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上正式发布,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GB/T 9237—2017规定了可燃性制冷剂使用的门槛,该标准的颁布为促进环保型替代制冷剂的市场化应用和推广奠定了基础。
 
  2.住建部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
 
  2018年初,住建部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
 
  3.《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发布
 
  2018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显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第35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的《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现已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4. 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促进北方采暖地区燃煤减量替代的通知》
 
  1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促进北方采暖地区燃煤减量替代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一揽子支持政策,要求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居民供热等领域燃煤减量替代,先选择一批城镇、园区、郊县、乡村开展实施示范工程。
 
  5. 两部委发布权威文件 智能制造标准升级
 
  据工信部1月15日消息,为加快推进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工作,加强顶层设计,构建智能制造综合标准体系,发挥智能制造标准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
 
  6. 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公告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5同时废止。装配式建筑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设计阶段宜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并按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 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采用全装修;装配率不低于50%。
 
  7. 住建部:统一全国工程计价规则,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月初,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要点如下:1、建立“结果控制”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明确工程建设技术底线2、建立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规则3、完善工程建设全过程计价依据体系4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5、放开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标准的资格,推动社会团体和企业成为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供给主体。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设行政许可,不需行政备案。
 
  8. 2018年各省集采标准公布,200万以下不用公开招标
 
  2月底,全国各省开始执行「2018集采目录」。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适用于2018年的集采目录。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方式。集中采购(主要):采购金额<200万元,不用招标,可协议采购;采购金额≥200万元,要公开招标;有的是100万,有的是200万,各省情况不一。分散采购:采购项目,没有列入集采目录中,各部门可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9. 最新规定:开评标过程至少10年内可追溯
 
  1月11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从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三个方面,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办法》还明确要求,开评标过程应录音录像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归档(注意是归档,不是保留半年一年,是保留15年)。(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也规定: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10. 环保部:ODS建设项目管理最新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除特殊用途外,我国已淘汰受控用途的哈龙、全氯氟烃、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甲基溴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正在逐步削减受控用途的含氢氯氟烃的生产和使用。
 
  11. 国务院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3月8日,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即将迎来重大调整,工程招标数额标准即将从200万提高到400万,与工程建设密不可分的货物从100万提高到200万、服务从50万提高到100万,取消项目总金额3000万的限制。目前,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如下规定: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2. 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13. 农业农村部鼓励畜禽“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
 
  4月初,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针对跨省调运活禽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即使没有家禽流感疫情,也要限制活禽跨省运输。公告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畜禽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建设畜禽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减少畜禽长距离移动,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告自5月2日起实施。
 
  14. 智能家居信息安全国际标准(Common Criteria)技术规范出台
 
  智能家居信息安全标准的缺失也一直是困扰行业内各厂商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解决这一痛点,SCA积极的与制定国际信息安全标准(Common Criteria,简称CC)的标准委员会CCRA沟通,由SCA牵头邀请国际和国内的智能家居信息安全相关厂商,共同制定全球首个符合国际信息安全标准体系的智能家居信息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经过一年的努力,2018年6月12日,CC国际信息安全标准体系的智能家居信息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将在“2018 SCA智能家居信息安全论坛”上正式发布,从此让智能家居产品在信息安全领域“有法可依”。
 
  15. 住建部牵头开展智能光伏建筑及城镇应用示范
 
  4月下旬,工业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计划分为5个方面、17项工作,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开展智能光伏建筑及城镇应用示范。计划提出,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构建智能光伏产业生态体系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创新驱动、产用融合,坚持协同施策、分步推进,加快提升光伏产业智能制造水平,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与光伏产业深度融合,鼓励特色行业智能光伏应用,促进我国光伏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的中高端。
 
  16. 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是指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分别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的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开展资信评价的目的,是为工程咨询行业提供健康发展导向,以及为委托单位选择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参考。开展资信评价,应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17. 智能家居国家标准获批发布
 
  GB/T 35136-2017《智能家居自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已于近期通过审查并进行了发布,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制定,将有力助推整个智能家居行业的发展升级。《智能家居自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要求》由全国智能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全国智标委”)负责归口,该标准规定了家庭自动化系统中家用电子设备自主协同工作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通信要求、设备要求、控制要求和控制安全要求。
 
  18.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开展试点。《通知》强调,试点地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编制实施方案,确定量化目标,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19. 发改委:加强天然气调峰能力建设,保障电煤供应
 
  6月下旬,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迎峰度夏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地区和企业要结合调峰用户清单,持续完善应急保供预案,保证“压非保民”措施更可靠、更安全、更有序,影响尽可能最低。煤炭调入量较大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储煤设施,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储煤场地,提高社会存煤和电厂存煤能力。煤炭生产企业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电煤资源供给,确保有效电煤装车资源。